《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和干部人才专业化能力培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任务要求、管理体制等。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组部印发的《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宣部印发的《2018-2022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也都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这些都为制定《规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新闻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最前沿,直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随着舆论生态、媒体格局和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加强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已成为提升新闻舆论工作水平的关键。目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水平参差不齐,与党对新时代新闻舆论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差距。建立健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长效机制,是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加强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推动新闻舆论工作守正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起草的过程
文件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起草过程中,系统梳理了中央关于人才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相关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意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反馈的意见建议涉及学时数量和折算标准、培训对象和内容师资等方面。在逐条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规定》制定的原则
1.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原则,牢牢把握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健全完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制机制,着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
2.突出分级分类。着眼提高培训精准度,针对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不同行业领域,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确保继续教育全面开展、有效覆盖。
3.联系基层实际。既考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又考虑到基层新闻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现实条件,不断丰富拓展继续教育的形式,满足基层特别是县级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的需求,同时也对参加挂职锻炼或外派等专项工作,以及伤病孕等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4.注重激励约束。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指挥棒”作用,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与本人职务评聘、职称评审和记者证年度核验、换发相衔接;将第三方教学质量评估作为培训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7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的指导思想、适用对象和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强调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新闻单位应当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管理体制。提出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主要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主要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新闻采访、媒体融合等专业知识。同时,明确了10种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章,学时管理。明确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强调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同时,对不同继续教育形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学时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提出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等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参与。强调继续教育机构须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等。对继续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课程师资、教学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了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强调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职务评聘、职称评审,以及记者证核验、换发的重要条件。强调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明确了新闻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新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明确《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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